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建立“报送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发布时间:2016-05-05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文中要求“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的有关精神,贯彻执行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租赁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条款,我协会从即日起建立“报送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制度。
对在北京市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的规定,对未按时、真实、准确填报数据的企业,将被列入“报送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在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bjzl.org.cn 予以公布并报送监管部门。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