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

来源:光明融媒    发布时间:2018-10-29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加规定在“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为公司回购股份“松绑”。

  此外,决定还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根据决定,公司因以上新增或新修改的允许回购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决定还指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