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底启动立法工作,历经近四年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30日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颁布是天津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重要的里程碑,为提升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风险防控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责任,负责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